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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等级评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教育培训机构的等级划分条件、评定办法和证书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正式营业的各种教育培训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通用符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教育培训机构
是指为公众提供各种长期、短期教育培训服务的组织。包括按不同习惯可能也被称为培训班、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特长班、课后班、托管班等。不包括国家教育体制内的全日制学校,以及学历性质的教育机构。组织形式上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政府机关批准的或者事业单位下设的机构。为便于描述,下文简称“星级学校”。
4 星级划分及标志
4.1用星的数量表示教育培训机构的等级。
教育培训机构星级分为五个级别,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教育培训机构的等级越高。
4.2星级标志由红绿飘带与五角星图案构成,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
5 总则
5.1星级学校的建筑、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与要求。
5.2 倡导人文服务、开放公益、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的理念。
5.3 星级学校应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预案应作为各星级学校的必备条件。评定星级后,如星级学校营运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所属星级将被立即取消,相应星级标识不能继续使用。
5.4正式营业机构,可以直接申报一二三星级评定;开业一年后可申请四星级评定,开业二年后,可申请五星级评定。
各机构可以依据本标准,申报适合的星级评定。需要提高原有星级评定的,按照相应标准重新申报。
星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需进行一次年审,三年期满后应进行重新评定。
5.5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学校根据学校的申报材料予以评定;四星级学校根据学校申报的材料,并结合部分项目的现场核验评定;五星级学校根据学校申报的材料,全部现场核验评定。
5.6 多校区的评定
评定时,以单一校区申报为主,针对单校区进行评定。
对于同一市区的多校区机构,可以多校区联合申报,审核时以获得最低星级认定的单校区,作为整体的认定结果。
对于同一机构所属的不同城市的校区,按不同城市分别申报,分别评定。
6 各星级划分条件
6.1 必要条件(表1《星级学校评定的必要条件》)
必要条件检查表规定了各星级应具备的项目,申请学校必须全部符合必要条件的规定。评定检查时,逐项打“√”确认达标后,再进入后续打分程序。
6.2 综合条件
6.2.1 一星级、二星、三星级学校的综合条件,见表2《一星、二星、三星级学校综合条件》,最低得分要求:一星二星不作要求,三星220分。
6.2.2 四星、五星级学校的综合条件,见表2《四星、五星级学校综合条件》,最低得分要求:四星300分,五星350分。
7 服务质量总体要求
7.1 服务基本原则
7.1.1 对学员礼貌、热情、亲切、友好,一视同仁。
7.1.2 密切关注并尽量满足学员的需求,高效率地完成服务。
7.1.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7.1.4 尊重学员的信仰与风俗习惯,不损害民族尊严。
7.2 服务基本要求
7.2.1 员工仪容仪表应达到:
遵守学校的仪容仪表规范,端庄、大方、整洁;
着工装、佩工牌上岗;
服务过程中表情自然、亲切、热情适度,提倡微笑服务。
7.2.2 员工言行举止应达到:
语言文明、简洁、清晰,符合礼仪规范;
站、坐、行姿符合各岗位的规范与要求,主动服务,有职业风范;
以协调适宜的自然语言和身体语言对学员服务,使学员感到尊重舒适;
对学员提出的问题应予耐心解释,不推诿和应付。
7.2.3 员工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并能熟练运用。
8 运营管理要求
8.1 应有员工手册。
8.2 应有学校组织机构图。
8.3 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服务标准、管理规范和操作程序。
五星级学校必须拥有一套完整的学校管理规范,包括规范的名称、目的、管理职责、运作规程(具体包括执行层级、管理对象、方式与频率、管理工作内容)、管理分工、管理程序与考核指标等项目。各项管理规范应适时更新,并保留更新记录。
8.4 应有完善的部门化运作规范。包括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说明书、管理人员工作关系表、管理人员工作项目核检表、工作用表单等内容。
8.5 应有服务项目、程序与标准说明书,对每一个服务项目完成的目标、为完成该目标所需要经过的程序,以及各个程序的质量标准进行说明。
8.6 对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和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定岗位的技术工作如锅炉、强弱电、消防、食品加工与制作等,应有相应的工作技术标准的书面说明,相应岗位的从业人员应知晓并熟练操作。
9 安全防范要求
9.1 星级学校应取得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许可,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有效运行。
9.2 水、电、气、油、压力容器、管线等设施设备应安全有效运行。
9.3 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防控制度,确保安全监控设备的有效运行及人员的责任到位。
9.4 提供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的学校应注重食品加工流程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9.5应制订和完善地震、火灾、食品卫生、公共卫生、治安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0 评价证书管理
10.1 通过相应等级认定,颁发《教育培训机构等级证书》,证书载明:机构名称、地址、评定依据、评定等级、证书编号、有效期内。
10.2 学校品牌与学校法定名称不一致的,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或者书面说明,并在《教育培训机构等级证书》上注明。
10.3 证书编号采用三段式:
办学类型+规模——颁发年月+流水号——认证的星级
10.3.1 办学类型及代码
代码 |
办学的主要类型 |
CR |
成人 |
YZ |
艺术综合类 |
MS |
美术书法 |
WD |
舞蹈艺术 |
QT |
其它艺术类 |
TY |
体育类 |
ZY |
职业教育 |
WH |
文化课补习 |
SZ |
文化素质类型 |
ZH |
综合类 |
10.3.2 办学规模及代码
类型 |
场地面积 |
代码 |
网校 |
100平方米以上 |
N |
微型 |
300平方米以下 |
W |
小型 |
300-800平方米 |
X |
中型 |
800-1500平方米 |
Z |
大型 |
1500平方米 |
D |
10.4 设立证书登记本,记录证书信息,并通过互联网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星级学校的信息,提供查询。
11 评审机构管理
11.1 评审机构申请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向中国教育资质认证中心申请,作为本标准的评审机构,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服务。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固定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作为本项目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11.2 评审机构要客观、中立、公正、规范的开展评审工作。
11.3 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考试,取得《教育培训机构评价工作评审员证书》。
12、发布与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教育资质认证中心编写,2016年9月10日发布,2016年10月1日实施。